念佛、吃素、誦經
印順導師著
貳、關於素食問題
六、殺生罪之輕重依殺者的心境來論定
佛法的殺生,專約有情的眾生說。雖是一樣的有情,由於對人的關係不同,殺生的罪過也有輕重。如殺人,這是重罪。如殺害對自己、對人類有恩德的父母、師長、聖賢,那是罪大惡極了!如殺害牛羊鳥雀蟲魚,雖是有罪的,但過失要輕得多。
同時,殺生罪的構成,應綜合殺者的心境來論定。這又可略分三類:
1、明確的知道對方是有情,由於貪、瞋、邪見,經審慮而起決定殺害的意欲。這樣而殺人,固然是極重罪;殺畜生,罪過也還不輕。
2、如牛羊蟲蟻等眾生,不但應該避免殺害,也是可以避免殺害的。如不能警策自己,漫不經心的在無意中傷害他,這雖然有罪,不過是「惡作」輕罪了。
3、如殺傷時,不但沒有殺害的心,也沒有知道有眾生,這如平常的飲水與呼吸一樣。這即使有所傷害,是不成立殺生罪的。佛法所說的殺生,指構成罪惡的殺生;這與世間的法律,大體相近,不過徹底一些罷了!如世間的法律中,蓄意殺人,無意中過失殺人,犯罪是輕重不等的。又如失性的狂人,愚騃的幼稚,即使無意中造成傷害的事實,也不成立殺罪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